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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灌区协会行规行约
 协会秘书处  

2022-02-10 14:02 管理员 次阅读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促进灌区管理行业健康发展,树立灌区管理行业的良好形象,提高灌区管理行业的整体素质,维护灌区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中国灌区行业协会会员公约。

第二条 本公约所称灌区是指有可靠水源,并有引(提)、输、配水渠道系统和相应排水沟道系统等工程控制,可进行农作物生产灌溉的区域。

第三条 从事灌区管理的单位可按照中国灌区协会的条件,以单位的名义加入中国灌区协会,即为中国灌区行业协会会员。中国灌区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并按照本公约的要求进行自律。

第二章  行业道德

第四条  会员应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诚信服务,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,建立灌区管理行业及会员的良好社会形象。

第五条 会员应相互团结,加强学习和研究,加大信息交流互通,充分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和作用,积极推动灌区管理改革,建设生态文明灌区。

第六条 会员应加强规范化管理,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第七条 会员应加强工程运行,保证工程安全运行,保质保量履行供水服务,为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。

第八条 会员单位应加强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养护,注重质量、节约投资、提高灌溉效益,努力建设优质精品工程。

第九条 会员应加强用水管理,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配额供水,实施用水计量,引导节约用水,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。

第十条 会员应加强财务管理,积极开展水价研究,经营好灌溉工程资产,提升固定资产增值保值能力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专业能力,使其成为爱岗敬业、务实事敬,熟悉法规、掌握技术、精通专业的合格职工。

第三章  行业公约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依法生产建设,合法经营管理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应严格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国务院办公厅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》及有关灌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应根据管理单位的职能要求,制定各项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,科学设置管理机构,明确岗位责任,落实岗位编制配备,开展各项工作的绩效考核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从事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,落实项目法人制度,严格工程设计和审批,按时按计划完成下达工程量,加强质量监督,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,建立工程管理档案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应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制度,使用好工程维修养护费用,做到专款专用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应每年制定灌区引(用)水计划,编制灌区水量调度的方案和制度,做到水量调度及时、准确,提高灌溉效益。

第十八条  会员应大力普及节水教育,制定相应的节水技术推广计划、组织节水的社会宣传活动和节水灌溉技术培训,不断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用水效益。

第十九条 会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灌溉水价制定政策的要求,进行供(排)水成本的核定,推进水价制度改革。

第二十条 会员要积极落实国家确定的水价征收办法,完善水费计收体系,制定水费收取办法,公开服务承诺、服务流程,并积极落实公益性补偿收入。

第二十条 会员应注重灌区生态环境建设,重视科学研究,在用水管理和工程管理中积极创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,配合和参与各级政府和社会需要开展的和谐、文明、生态环境建设。

第二十一条 会员应加强灌区文化建设。积极改善闸、所、站等的管理条件,建立职工之家,创造文明、和谐、稳定、团结、积极、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。丰富职工生活,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、健康文明的文化、体育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会员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,并按要求上报中国灌区协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中国灌区协会每年按时向会员提供灌溉行业年度统计资料。

第四章  公约管理

第二十四条  中国灌区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,对执行本公约成绩突出的灌区会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,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对不履行本公约并发生服务行纠纷的,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。协会常务理事会对拒不遵守公约的会员,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劝告、警告和行业内部通报,并可建议相关部门实现制裁或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 协会常务理事会依据本公约做出的处理结果,由理事予以公布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本公约的制订、修改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,并交会员征求意见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规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,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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